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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来了:清单内的这类煤矿,大限将至! 置顶贴 精华贴 热门贴

2019年08月29日02:49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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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8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通知》指出,通过三年时间, 力争到 2021 年底全国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 800 处以内, 华北、 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 其他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 2018 年底减少 50%以上。

   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 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 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 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 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 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 个地区 15 万吨/年以下、 其他地区 9 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30 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 30 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 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严格检查煤矿隐患


   (二)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通过煤炭产能置换、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 以华北、 西北、 西南、 “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 引导资源条件差、 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

   (三)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 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 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 30 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

   (四) 严格监管监察确需保留的少量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 对保留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清单、 严格管理,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监察,采取有效措施, 严防违法违规行为。 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 智能化改造, 力争到 2020 年底前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


煤矿安全管理



   确需保留及升级改造的煤矿, 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

   此外,《通知》还指出,杜绝新增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 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 建设规模低于 30 万吨/年煤矿, 其中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不得低于 60 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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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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