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变“基金”
2019年02月14日02:19
来源: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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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推动山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山西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同时,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此举意味着取消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原保证金专户的资金进行划转、清退,取消原设立的保证金专户。
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自2007年10月实施,适用于山西省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由于煤市低迷,2013年8月起,山西允许煤炭企业暂停提取保证金。随着煤市好转,2017年8月起,山西规定由煤炭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恢复提取。
新印发实施的《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上述保证金制度,要求对原保证金专户的资金进行划转、清退,取消原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且适用范围扩大至全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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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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